公诉人石安平拍案而起:&ldo;辩方律师刚才以刑诉法四十三条的规定置疑我们提出的
证据之合法性,在这里我必须说明辩方律师的这种置疑是完全毫无根据的。虽然在本案
侦查阶段,小艾小姐确实有协助警方、并给警方提供了一定的办案思路,但是其行为完
全是合法的。在现场提取的任何证据皆有侦查人员提取保存,小艾小姐的作用仅仅是发
现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
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以上可以看出,负责此案的佟嵩同志吸收小艾小姐协助调查,不但不违法,相反是体
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取证依靠人民群众的精神。因此我认为这些证据在提取过程中无
论是主体还是行为都完全合法,并且可以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rdo;
&ldo;我依旧置疑公诉人的说法。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时客观全面,
不能在取证之前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片面的搜集证据。但是在本案中,侦查人员
恰恰是听了小艾小姐的推论,产生了我的当事人就是罪犯的错误印象。片面地搜集与我
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忽视其他的证据的搜集。警方在提取证据时,没有将两只带有
血迹的女式丝袜和死者身上发现的毛发作为证据,也没有对本案另外两位嫌疑人‐‐案
发那天下午去过被害人家中,并且在当晚潜逃的郭、唐两人进行征询,就仓促地将我的
当事人拘捕。&rdo;
&ldo;我反对辩方律师的说法。警方对被告人进行拘捕,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毁灭与本案
有关的最有力的控诉证据。证据第三十八项已经证明,鉴定人员从被告人佩戴的手表上
提取的血液,经检验是与死者的血液做同一认定的。同时该手表的凹凸部分也与死者胸
部伤口的伤疤吻合。以上证据和其他证据一起组成完整、严密且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条,
可以证明被告人就是本案的凶手。警察拥有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捕被告人的一切
条件。至于对郭、唐两人的征询,侦查机关也没有怠慢。警方在第二天的下午就已经带
回这对前往外地的男女。通过调查排除了这两人的作案嫌疑。而带血的丝袜和毛发经过
推理可以确认为被告人故意伪造现场,留下的干扰线索,因此故不将此列为证据。&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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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可是这样的推理能够成立吗?&rdo;卫建第不依不饶地继续在法庭上&ldo;胡搅蛮缠&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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