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行政决定。用盟国的话来讲,比起占领军总司令来,高级专员们的权力
已被&ldo;压缩到最低限度&rdo;,由他们处理的事务包括:裁军与非军事化;对鲁
尔地区的监督,如退赔与赔款、非卡特尔化、地方分权化、消除商业歧视、
外国在德利益与外国对德债权等;外交;移民;盟军对德的保护和占领费用;
对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尊敬;对对外贸易与外汇、金融的监督;以及消费资
金的利用,以便把外国的援助减缩到最小限度等等。具体而言,管制和监督
是&ldo;盟国高级专员委员会&rdo;在德拥有的权利。联邦德国和其它国家签定的协
定,必须先经过高级专员委员会的审查,只有高级专员委员会同意之后,方
可生效。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和决定,必须由高级专员委员会通过,
才能视为有效。
《占领法规》在联邦政府成立的次日,即9月21日,开始生效。
德国的战败国地位使它不得不接受这一命运安排,无从选择。尽管《占
领法规》本身的权威是没有商量余地的,但是与执行《占领法规》的人之间
却是可以通融的,这是联邦总理阿登纳对待《占领法规》的态度。
1949年4月,《占领法规》制定后,西方三国外长曾给当时作为议会委
员会主席的阿登纳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
&ldo;三国外长强调指出,三盟国政府的最高目标是,鼓励和促使德国人民
在一个民主的联邦国家领导下,并在政治合作的范围内,从符合双方的利益
出发,争取牢固的统一&rdo;。
接到通知后,阿登纳感到本着这种精神制定的《占领法规》对联邦德国
的发展来说是有利,至少它比起原有的情况是前进了一大步,联邦政府应该
努力遵守占领法规的条款,尽量与高级专员们协调配合。他设想在一年或至
迟不超过一年半的时间内,在高级专员们审查《占领法规》执行情况时,可
以此争取进一步扩大德国当局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方面的权限。这是一种希
望。
所以,阿登纳一上任即对他们的同僚们讲:&ldo;我坚信使我们国家和我国
人民重获自由的唯一可取途径是同三国高级专员步调一致。&rdo;
从另一方面阿登纳亦感到,《占领法规》之下的德国在政治上还是拥有
相当的自由权的。因为盟国高级专员委员会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不重视联邦政
府的意见,高级专员委员会命令需通过联邦政府执行。
联邦政府一成立,三国高级专员即派人通知阿登纳,打算举行隆重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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