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撇开法律的形式和语言看其实质,我们又会对于在新英格兰所作的
改变如此之小而留有深刻的印象。最大和最明显的改变在于死罪的项目。1648
年,殖民地人在那些根据英国法律可处以死刑的罪行上面又加上了一些,包
括偶像崇拜(即干犯十诫中的第一诫)、亵读神明、拐人(据&ldo;出埃及记&rdo;
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与已婚妇女通奸、为使他人被处死而作伪证、十六
岁以上子女咒骂父亲或母亲(据&ldo;出埃及记&rdo;第二十一章第十七节)、犯有
&ldo;件逆&rdo;之罪(据&ldo;申命记&rdo;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和二十一节),以及第三
次犯有盗窃罪或拦路抢劫。这些都是让《圣经》上的法则压倒英国法律的显
明例子。
然而我们不应过分强调这些偏离。我们必须记着,当时在有关死罪的法
律上面,英国人和美利坚人都习惯于理论和实际大不相同。在英国,&ldo;牧师
之恩&rdo;的仁慈杜撰可勾销法律的硬性规定;而在新英格兰,当众认罪的做法
或许造成了与此类似的结果。这当然使新英格兰对刑法的修改变得不重要
了。这是一个人们习惯于非强制性规则的领域,一个以日常生活方式的最小
改变就能换得《圣经》正统性的领域。
5.清教徒如何抵制乌托邦的诱惑
如果有一种人具有走向乌托邦的思想素质,那么这种人就是新英格兰的
请教徒。《圣经》是他们建立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去美洲的艰难远征使他们
在可能建立现世天堂的信念方面具有一种既得利益者的地位。考虑到这些事
实,他们的社会思想中乌托邦的成分竞如此之少就是出乎意外的了。所以如
此,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英国法律具有一种权威和使人清醒的影响‐‐殖
民地居民不得不注重实际利益,如保持他们的特许状和土地所有权,同时他
们对自己司法制度的英国基础也有感情上的依恋;加尔文教内在的悲观主义
和关于邪恶的强烈意识不利于空想;最后,荒野生活充满着新奇和危险,这
使他们更急于依靠自己熟悉的制度,并使他们发现主的圣则和英国法律(因
而也是新英格兰法律)之间存在着新的一致。
《圣经》正统观念的特点养成了他们讲求实际和不尚空想的心理。正是
由于《圣经》已提供了天国的图景,他们的政治思想才没有转向勾画理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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