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面是仅次于皇家律师与法官的主要人物,而后者只是奉命代办者,地
位较低。&rdo;诉状人起初只是作为代办、仆从或管事,而代理人类似于手艺匠,
因为他们依靠向个人主顾收费为生。然而,法官却只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拔。
他们和手艺人或工匠不同,不领取&ldo;费用&rdo;,而是接受&ldo;酬谢&rdo;,这种&ldo;酬
谢&rdo;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征收的。
即便是英国制度最虔诚的赞颂者,不管如何努力也无法把所有这些微妙
差别移往大洋彼岸。在美洲,关于真正使人成为&ldo;绅士&rdo;的条件的不确定性,
抹煞了&ldo;高尚职业&rdo;和其他行业之间的所有界限。既然美洲没有一个单一的
上诉诉讼中心,那么也就没有雄心勃勃的年轻律师和见习法官取得教益的场
所。殖民地高等法院分散成十三个不同分部,各有其略微不同的法律。那里
不存在律师们能巩固其垄断权益的美洲的伦敦。最重要的或许是在很长时间
里司法业务不多,以致无法维持如此众多的专业人员。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十八世纪前,任何殖民地都没有发达的法律业务。
对于律师的古老的英国偏见在美洲获得了新的力量。尽管反对律师的事件在
英国偶有爆发(最早如1450年杰克&iddot;凯德起义,新近如十七世纪内战),
但律师并未被剥夺权力与特权;法学协会、公证公司和其他古老的同业公会
仍是他们的营垒。美洲一开始却没有这种垄断活动的营垒。在这里,法庭的
组织比较松散和带有临时性,甚至法官通常也缺乏法律学识方面的训练,因
而对律师的不信任成了一种惯例。到十八世纪下半叶,当美洲的商业需要有
个较为熟练的法律界时,这就已经注定学习法律者不会取得其在英国所占有
的那种上层阶级垄断地位。
各个殖民地新形成的统治集团宁愿维持一个原已形成的法律界也许已从
它们那里取得的特权。例如在弗吉尼亚,土地贵族自己做了大量法律工作而
不是去建立起一个新的殖民地的律师阶级。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教士们
在请教的反律师偏见支持下,阻滞了一个训练有素和自知自觉的律师男的成
长:该殖民地所知最早的有关律师的规定(《自由权法典》第二十六条)禁
止任何人给自己的法庭代理人支付报酬。在纽约,商人与大地主也不愿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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