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司法判例(无论是英国的还是殖民地的)或英国成文法。
但是,殖民地人的确运用了英国法律独特的术语,甚至灵巧地把它们用
于许多新的目的。在1671至1680年萨福克县法院的判决记录中,有大约百
分之八十的民事诉讼被当作&ldo;未造成直接和即时损害的侵权行动诉讼&rdo;。这
是经典的英国&ldo;诉讼形式&rdo;之一,有着特殊的专门含义,因而只能在一定情
况下运用。英国律师根据所受的训练,把它当作只适用于某一类特殊案件的
非常专门化的司法手段,但未从正规专业训练得到教益(和偏见)的美国律
师却成功地用它来对付差不多任何一类案件。从一个现代律师的观点看,在
这方面(正如他们对书面诉状的随随便便的态度),他们远远超越了他们的
时代。不过对于研究美国制度的历史学家来说,这还没有下面两个事实重要:
(1)新英格兰人用这个他们一知半解的英国法律术语来表达一种英国的观
念;他们保护的权利基本上是英国的法权,即在英国会由&ldo;契约&rdo;、&ldo;债务&rdo;、
&ldo;收回不动产&rdo;或&ldo;非法侵入&rdo;等诉讼得到保护的权利。(2)新英格兰人
以他们自己的方式使用这个术语,便认为自己是真正的英国人。他们对于自
己讲英语比对于自己说话有美洲口音意识得更清楚。
无论何时,新英格兰的统治者们只要发现自己和自己的法律遭受攻击,
他们的头一条辩词就是说明这些法律多么符合英国的法律。马萨诸塞海湾议
会总是争辩说,新英格兰法律同老英格兰法律吻合如一。要是被对手逼得厉
害,他们就会进一步论证甚至对英国法律的明显偏离也有着英国法律的根
据:&ldo;伦敦城区和其他自治市镇就有不少惯例和法规同英国习惯法和成文法
不同。&rdo;
他们的一大困难是缺乏英国法律书籍。1647年11月11日,议会&ldo;为
我们能有更好的借鉴来制定和贯彻法律&rdo;,下令购买六种英国法律专著,每
种购买两本。这六种专著是:《科克论利特尔顿》、《论对不动产的侵占》、
《科克论大宪章》、《法律新辞》、《多尔顿的治安官》和《科克报告集》。
早期马萨诸塞司法文件的形式(产权转让书、委托书、租约、契约、合股协
议等等)表明,它们是从指导英国律师的同一些小册子上抄录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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