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他宣称,受雇的律师&ldo;对帮助贫困无学识者打官司是必要的,因
而符合《圣经》和公理的意旨。在新英格兰,我亲历和听说过不少由此欠缺
造成的冤案错案……我的兄弟们,听取我的劝告吧,不要藐视学问,也不要
藐视可尊敬的律师,以免悔之莫及。&rdo;
对英国做法的这两种偏离要归因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律师。莱奇福特本人
是波士顿受过司法训练的极少数人之一;但是,甚至法官一般都没有受过法
律教育。没有训练有素的律师,就无法起草复杂的司法文件,也不可能提供
专业司法咨询;而在新英格兰,实际上找不到这样的人。
新英格兰的官员们不久就将消除莱奇福特所抱怨的那些差别。1641年
《自由权典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原告以书面起诉,被告就应有&ldo;自由和
时间提出书面答辩,双方之间的所有进一步诉讼亦如此&rdo;。1647年的一项
法律更进了一步。它在叙述了莱奇福特所说的那些弊端后,规定在所有民事
案件中这种书面起诉必须在开庭前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以便被告有时间准备
其书面答辩。不过,要是殖民地缺乏能将这种程序忖诸实施的人才,它们是
不能通过立法成为现实的。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汇编中,这条规定被删掉了,
直到几十年后,书面&ldo;诉状&rdo;(律师们在诉讼期间交换的专门文件)才成为
常事。在此期间,没有书面诉状有时使新英格兰的诉讼当事人能根据实质判
断案情,而英国的律师和法官们却可能在状文的字面上吹毛求疵。由于商业
的发展和受过司法训练的人越来越多,马萨诸塞海湾议会不久就消除了莱奇
福特所责难的另一项问题:到1648年,雇用律师己成为合法的了。
早年的司法诉讼给了我们这样的印象,一群没受过多少司法训练和很少
有法律书可看的人在试图大量复制他们&ldo;在老家&rdo;了解的东西。他们提出的
远不是一套粗糙和新奇的通俗法律,也不是按《圣经》创造的体制,而是英
国司法制度的一种外行的译本。他们丢三拉四、一知半解地把英国律师们的
术语套用到美国问题上来。关于那个时期的法律,还有许多尚待了解的问题,
而我们已叙述过的那些特征(如缺乏书面诉状)则妨碍了历史学家的研究。
案例未用书面发表,法官未说明裁决的理由,甚至在十七世纪七十年代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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