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任何权力转交给法律贵族阶层。在宾夕法尼亚,贵格会教徒试图通过利
用世俗人士做&ldo;共同调停人&rdo;而完全避开法律程序。
然而,尽管殖民地可以无需出庭律师、诉状人或公证人而生存下去,甚
至繁荣起来,但它们却不可能没有法律。随着殖民地人口日增并更为富足,
随着它们的商业活动更为错综复杂,有些人便将法律作为其特殊事业。在殖
民地时代结束前,各个殖民地都具有了某种形式的法律职业。无人过问其效
果,但各个殖民地通过各自的途径达到共同的新世界目的地,它同伦敦法学
协会酒气充溢的厅堂之间的精神距离如同地理距离一样遥远。缺少职业机构
和颁发执照的法律行会,促进了非正式的见习训练制度。英国的诉状人与代
理人长期以来一直是通过一种类似于学徒制的制度得到培养的。1729年的
一项议会法令规定,诉状人和代理人在任何法庭从业以前须依照正式起草的
&ldo;条款&rdo;学徒五年。然而绅士般的出庭律师仍保持自治。一个历史学家评论
道,对于那些在社会和财力上都合格的人来说,赋予他们特殊垄断权利如同
归还被窃之物一样&ldo;毫无疑问&rdo;。对于他们甚至不存在一般的学徒要求。然
而在美洲殖民地,学徒身份通常虽不及英国的代理人和诉状人被要求的学徒
身份那么正式,却是通往所有法律职业的门槛。
多样性便是规则。新英格兰与中部殖民地到美国革命时期已兴起了一个
杂乱无章、组织薄弱、了无生气的法律界。在较大的殖民地,核准从事法律
业务的权力倾向于分散到不同的法庭,它们按各自厘定的标准接纳从业者。
在较小的殖民地(如罗得岛、康涅狄格和特拉华),当地所有法官和从业律
师可能都彼此相知,由当地任一法庭接纳的律师通常被准许在所有法庭从
业。在北卡罗来纳,纽约和新泽西,皇家总督拥有任命全部代理人的法定权
力,但他们通常是依据法官或法庭的推荐作出任命的。美洲最早的律师协会
大概是纽约的律师协会,它建立于1748年前某个时候,1765年后不久即消
失;在马萨诸塞,直到1761年才出现律师协会。在十八世纪的所有这些殖
民地中,从业律师以具有超过一般大众的教育水准而著称,但他们的教育远
非专业化的,而且通常是从殖民地学院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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