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rdo;出现于1736年,查尔斯&iddot;瓦伊纳的著名的法律百科全书(二十三卷)
出现于1742至1753年,而科明斯的&ldo;文摘&rdo;则出现于1762年。瓦伊纳著
作的巨大成功资助了牛津大学第一个英国法教授席位,它由威廉&iddot;布莱克斯
顿担任,并讲授其著名的&ldo;评论&rdo;。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律评论》(1765
‐1769年),是将杂乱滋蔓的英国法律归纳为一个明白易学的体系所曾做
过的最有抱负也最为成功的努力。不消说,美洲殖民地并未产生出任何伟大
的法律体系或百科全书。它所确实产生的只是数以百计的门外汉、冒牌律师
和半截子律师以及少数法律学识扎实者所作的多种多样,分散驳杂的实际努
力。在美洲殖民地于1788年前发表的所有已知的法学著述(约六十种)当
中,没有一种是职业律师适用的专著。相反,它们是《袖珍警官手册》之类
帮助外行从事律师工作的手册。
爱德蒙&iddot;伯克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说中有个著名的段落,其中说:&ldo;学习
法律如此普遍,这或许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区所没有的……大多数人都读法
律书,所有读过的人都努力获得这门科学的片断知识。&rdo;他从美利坚人破除
了律师垄断这一点看出其明白而重要的意义:这样的一种公民是不会容许自
身受到压迫的。殖民地人民将通过对其法律权利的共同了解或误解团结起
来。伯克说他从一位出色的书商那里听说,到1775年布莱克斯顿的《评论》
在美洲出售的册数已经几乎与在英国一样多,这难道不是一个事实吗?
尽管布莱克斯顿将习惯法限制在一个体系之中从而违背了它的精神实
质,但他是为任何有文化者都能掌握其法律传统的庞大纲要提供手段的第一
个人。因此,这种布莱克斯顿热(该书十八和十九世纪在美国多次重版)既
反映了法律知识在美洲之受人欢迎,也反映了其欠缺薄弱。布莱克斯顿之于
美洲法律恰如诺亚&iddot;韦伯斯特的蓝皮识字课本之于美洲文化。只要四卷《评
论》在手,任何人,无论多么远离古老的专业的中心,远离法院或立法机构,
都能成为业余律师。对于正在发展的美利坚人,无论其为雄心勃勃的边远地
区居民或是颇有抱负的政治家,布莱克斯顿是天赐神物。美国历史上令人发
噱的事情之一是,一个势利的亲英派高级律师,曾经堆砌华丽的词藻以迎合
年轻的牛律绅士的口味,却成了阿贝&iddot;林肯及数以千计类似者的良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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