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思想上却墨守法理,因而十分重视这一限制。所有各方面,从统治集团到
批评者和叛乱者,都求助于此。
我们还未充分叙述在早期新英格兰为法律而斗争的情景,但我们已知的
情况就已经显示了这个基督教群体的统治者老是提心吊胆,唯恐触犯英国古
老制度的遗骸。在每个问题上,统治者和叛乱者都感到必须假定一个真正的
基督教群体不能背离母国的古老制度。温思罗普告诉我们,早在1635年,
议员们就担心地方行政官&ldo;会任意妄为,因为在许多问题上缺乏成文法&rdo;。
他们所找到的并劝说议会采纳的补救办法无非是模仿英国的模式:&ldo;应当指
定一些人设计一个象《大宪章》那样的法律基础,《大宪章》应被当作制定
基本法的规范。&rdo;
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是不断地尝试,首先为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居民
1《旧约&iddot;&ldo;阿摩司书&rdo;》记述,刚毅果敢的牧羊人阿摩司受上帝召唤,去以色列王国尽先知之职,敢于
直言指谪&iddot;不久被驱回,‐‐译者
提供一部《大宪章》、而后提供一套便于使用的法律汇编的历史。早期新英
格兰那个小小的统治集团不急干将其制度体现在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典中。约
翰&iddot;温思罗普之类领导人怀疑用一套文字来限定制度是否明智,也怀疑他们
是否有权这么做。他们为他们的法律应当&ldo;符合《圣经》&rdo;而烦恼,但这并
不甚于另一种烦恼,即这些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英国味,而要对英国法律作
任何更动就应当提出当地确有需要的充分理由。
我们几乎完全没有认识到早期新英洛兰生活的这个方面。我们迷惑于他
们对《圣经》的依赖,而未看到他们深受英国古老先例的影响。例如,当历
史学家看到约翰&iddot;科顿所写的一册题为《摩西之法制》的小作品时,他们便
草率地断定,既然它依据《圣经》,满篇教条,那就一定是马萨诸塞海湾的
法典。然而有证据表明,科顿的这些典章从未被采纳进法律,而且他可能从
未打算这样做。
除了某些微不足道的例外,殖民地的立法者在他们知识所及的范围内实
际上遵循英国先例。殖民地环境使他们唯恐试图按自己的观念来创立制度,
而很注意使旧制度适应新情况的需要。他们是以自觉的实用态度对待习惯法
的先驱之一,而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正是他们的殖民地处境。约翰&iddot;温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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