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而且,《圣经》是一部故事,而不是一部玄思之作,从而他们的乌托邦
主义顶多是一种习惯法的乌托邦主义,它在于情势的类似,而不在于教条、
原则和抽象观念。
也许因为基本理论问题已经解决,请教徒才能把精力集中于人世的实际
问题。奇怪得很,这些问题预示了那些将继续困扰美国政治思想的难题。它
们关系到社会的组织结构和群体的效率,更甚于社会的目的和群体的理想
化;关系到保证群体领导人的正直和自我约束,以及防止政府变成压迫性的
机构。
使新英格兰清教徒烦恼的问题有三个。第一是如何选举领导人和代表。
从一开始,使清教徒与众不同(并使他们受到莱奇福特等人抨击)的是他们
对加入教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是他们担忧未皈依者如果加入教会会成为它
的统治者。他们设想的教会是‐‐以其本身十分狭隘的方式‐‐一种基督教
的自治:每个教会的&ldo;成员们&rdo;都完全能治理自己,因而不必有主教。在早
期新英格兰的重大争论中,有许多争论实质上是关于谁是胜任的统治者以及
如何把他们选举出来的问题。马萨诸塞海湾的早期政治史几乎可以写成一部
就此问题进行争执的历史。行政官和议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每个城镇应
产生多少议员?他们的布道。甚至&ldo;纯理论&rdo;著作有许多是以此为主题的。
他们关切的第二个问题关系到政治权力的适当限度。没有谁比约翰&iddot;科
顿把这个问题表达得更好了。他说:&ldo;对于教会和共同体的官员,最好是不
要在对他们和对人民有益的范围之外赋予更多的自由和权力,因为不管给予
何种超越此限的权力,它们都肯定会侵害它们的给予者和接受者。人心中有
一种倾向,除非受到神的制约,它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发展成过分行为。不应
让人冒这个险。因此,人世间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有限的……。&rdo;早期法律汇
编的形式就表明了他们的这种成见。马萨诸塞法律的第一部汇编(1641年)
意味深长地被称为&ldo;自由权典章&rdo;,它设法根据社会不同成员的&ldo;自由权&rdo;
来表述整个司法制度。它开头是《大宪章》的释义,接着是有关司法诉讼的
限制因素,然后分述自由人、妇女、儿童、外国人包括&ldo;蛮人&rdo;的&ldo;自由权&rdo;。
甚至关于死罪的法律也名为&ldo;自由权&rdo;,而教会组织则被说成是&ldo;我主那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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