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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六章 失败者逾制的下场新婚礼物(第1页)

孙鲁班帮着收拾完碗筷叹了口气道:“哎,夫君既然不愿意对妾等多说朝堂上的军国之事,妾等也就不多问了,妾知道夫君也是不想让我们担心,而不是什么后宅女子不允许干政的规矩。”

曹爽笑着道:“你们要相信你们的夫君,这些年这么多大风大浪都走过来了,没有什么事是处理不好的,夫君会定会安排好这些事情的,断不会让污蔑夫君逾制的事情再次出现的!”

曹爽很清楚失败者逾制的下场,那可是很惨的,但胜利者就不一样了,因为之前逾制都将成为合理合法的,没人会说什么,

北魏太和年间,迁都洛阳之后,都城初创,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防止第宅屋舍僭越逾制:

顷来北都富室,竞以第宅相尚,今因迁徙,宜申禁约,令贵贱有检,无得逾制。

端广衢路,通利沟渠,使寺署有别,四民异居,永垂百世不刊之范,则天下幸甚矣。

隋朝曾经设立“司隶台大夫”一官职,级别为四品。

其下辖“别驾”两人,分掌两京巡察,另外还管辖刺史十四个人,专门巡察京畿之外的地区。这些官职所巡察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仍然是“田宅逾制”问题:

其所掌六条:……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每年二月,乘轺巡郡县,十月入奏。

古代廉政与防僭越之间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奢侈过度必然导致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引起僭越之风。

《唐律》对历朝有关廉政经验加以吸取,明确把官吏的“不遵法式”现象作为整顿吏治的主要内容。

《唐律》十二篇中《职制》、《擅兴》、《诈伪》主要是惩治官吏犯罪的条款,所有这些与古代廉政建设亦是密切相连。

此外,针对专门宅舍逾制《唐律疏议》有如下规定: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

[疏]议曰: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

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

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鹚冕。”

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

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

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

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从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宅舍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买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总体变化不大,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与《唐律疏议》几乎无异。

此外,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除编纂了《宋刑统》之外,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如《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转运、提刑不曾觉察,并行朝典诏》。

在大量的敕令立法中,有关官员日常行为准则的规定占相当大的比例。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不得逾制,据《大明律》记载: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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