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是退而求其次,给他们定上一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那也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遂犯,原则上也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至少是不予处罚的。”
“更何况,对于这种已经造成伤害的情况,是不可能将两人都按未遂犯处理的。”
“也就是说,他们最终还是只能被当做既遂犯,做疑罪从无处理!”
“然后就是寻衅滋事罪了。”
“我知道因为前段时间,林昊林律师经手的某个案件的关系,寻衅滋事罪或许即将面临解体。”
“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寻衅滋事罪的解体还在讨论当中,并无定论。”
“所以这项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并无不妥。”
“在现阶段,我国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具体的条文我就不再一一赘述了,我只做针对性的逐个反驳。”
“第一,被告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有伤人现象,但我相信除了这一次以外,基本上都是误伤。”
“第二,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或许有过与他人发生争执,涉及侮辱谩骂的情况,但绝对不至于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虽然激起了民愤,但他们激起民愤的原因,只是因为他们的家庭内部矛盾没有妥善解决。”
“而并不符合该项罪名中所描述的,出于不良动机而主动追赶、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第三,被告确实有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他们损坏的财物中,较为贵重的,基本都是自有财产。”
“即便损坏了公共财物和他人的私人财物,一般也都损失较小,尚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就更加不用说了。”
“即便是有些时候对小区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些许的影响,也并不是被告蓄意为之。”
“更加没有达到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因此,说被告寻衅滋事,完全是欲加之罪!”
曹逊接二连三掷地有声的反驳,让田怀有些坐不住了。
如果这所有的罪名都被曹逊完全反驳的话。
我们可就完全丧失了主动权啊!
即便我们有着林律师坐镇,只怕也很难给被告定罪了!
意识到自己必须做些什么,曹逊赶紧开口道。
“怎么会是欲加之罪?”
“被告夫妇为什么会激起民愤,触犯众怒?”
“就是因为他们无数次地干扰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这就是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田怀说完,曹逊不不屑地笑道。
“田检察官,您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检察官,我希望您能公正执法!”
“如果说人家两口子在自己家吵架是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话,那么证人席上的这位大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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