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以后,在3月6日,法院开庭。每位法官都写了意见,分歧很大,以致使人很难准确地知道法院究竟该怎样裁决。除了各方意见中可以达到大体一致的共同点之外,塔尼均采纳6比3的多数意见。结果他做出了如下的裁决:一、德雷德&iddot;斯科特仍然是奴隶。二、奴隶和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注:一致同意的三条意见仅仅阐明奴隶不是公民,并未提及自由黑人作为奴隶的后裔,是否也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因为宪法曾规定,黑人&ldo;一个世纪以来始终被认定是下等阶层,……既是如此下等,所以他们不具有一个白人所享有的必须受到尊重的那种权利&rdo;。塔尼根据这种逻辑推断,这些下等人及其后裔在1857年都不是美国公民,因此斯科特到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这件事本身就首先应该被否决。三、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因为按照州与州间互相尊重对方法律的礼节,密苏里州的法律是有效的。四、他在威斯康星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获得自由,因为国会无权排除准州的蓄奴制,&ldo;密苏里妥协案&rdo;的排斥蓄奴制的条款是违宪的。
塔尼和意见一致的法官们关于准州的裁决基于这样一些原则:卡尔霍恩认为,准州是国家的共同财产,不是国会创造的;奴隶财产与其他任何财产具有同样地位和准州蓄奴主的奴隶不准被剥夺,就像不能剥夺农夫的马一样等两项原则(因此,无论是准州议会还是国会对蓄奴制的废止权力都被塔尼否定了);第五次修正案的正式法律程序条款禁止联邦政府在没有正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然,废奴主义者们强调第五次修正案中的&ldo;自由&rdo;这个词,把它作为联邦政府有权废除蓄奴制的根据。但塔尼认为,财产取代了自由,这甚至也压倒了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给予国会&ldo;处理和制定关于准州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规章的权力&rdo;,共和党人认为,这项条款使国会有权禁止蓄奴制,但对多数法官来说,事情并非这样。
塔尼的裁决在梅森-狄克森分界线[注: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州的界线,后来成为区分美国南北方的标志。]以南引起了广泛的赞扬。《奥古斯塔(佐治亚州)护宪者》为此欢呼说:&ldo;南方关于南方蓄奴制问题的意见……现在已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现在在这个问题上反对南方意见就是反对宪法,也就是反对政府。&rdo;许多北方民主党人也跟着表示兴高采烈。宾夕法尼亚州一家民主党报纸把这个裁决书称做&ldo;是&lso;黑人共和主义&rso;的悼词。它……使他们党所创立的全部理论都被碾得粉碎。&rdo;
但这一裁决并非人人同意,它的明显的党派偏见并不使共和党人对它尊重。来自纽约州的法官纳尔逊表示了个人的意见,他仅仅肯定了巡回法庭的判决,但拒绝对其他问题发表评论。来自俄亥俄州的法官约翰&iddot;麦克莱恩(前辉格党人,后加入共和党)和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法官本杰明&iddot;柯蒂斯(他一贯自称是辉格党人)提出异议。他们拥护&ldo;密苏里妥协案&rdo;,肯定黑人应享有公民权,并声称斯科特应得到自由。柯蒂斯的观点是对塔尼各主要论点的有力驳斥。他指出早在1787年某些州的黑人就已经成为合法的公民,根据宪法第四条第二款(&ldo;每个州的公民都将有资格获得某些州的公民所享受的优待和豁免的权利&rdo;),他们应享有美国公民的各种权利。柯蒂斯批驳了塔尼在国会对准州权力方面的诡辩,并声称废除奴隶制既不是对财产的剥夺,也不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否认。
多数现代学者认为,柯蒂斯的不同见解要比以塔尼为首的多数人的意见能成为更完美的法典。关于对此案最新和最详细的研究证实,塔尼是一个捍卫南部权利的&ldo;狂热的党派分子&rdo;,一个&ldo;极端的地方主义者&rdo;,他厌恶北方,蔑视共和党。他对德雷德&iddot;斯科特案的裁决是企图摧毁共和党的基本原则。这种裁决是&ldo;纯粹的党派偏见,是用法律语言进行的精神论战,它不像地区间的和解方案,而更像一个最后通牒&rdo;。
这种现代评论几乎是重复了共和党当时对裁决的观点。&ldo;一个邪恶、欺诈的裁决&rdo;,&ldo;一种残暴的主张&rdo;,&ldo;故意的颠倒&rdo;,&ldo;一种经过整理加工的虚伪陈述和肤浅的诡辩&rdo;,&ldo;共和国司法史上最大罪恶&rdo;,这就是共和党人对那次裁决的一些评语。废奴主义者尤其反对不利于黑人公民权的判决。而共和党人则大力争取撤消国会对准州蓄奴制问题的权力,共和党人也惊讶地指出了这个裁决在法律上对自由州本身的影响。如果德雷德&iddot;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准州的两年&ldo;旅居&rdo;不能使他获得自由,那么怎样才能阻止奴隶主携带他们的奴隶进入自由州居住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如果奴隶与其它财产没有任何区别,那么一个州怎样才能有权通过立法手段反对这种财产的所有权?亚伯拉罕&iddot;林肯警告道,塔尼的法院或许很快就将宣布一项裁决书,&ldo;宣告美国宪法不允许一个州在其境内废除奴隶制&rdo;。
反对蓄奴制的人们坚信,对德雷德&iddot;斯科特案的裁决不是正当的法律解决。《纽约独立报》宣称:&ldo;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对一个种族的精神谋杀,不能服从。&rdo;《芝加哥论坛报》强调指出,没有一个&ldo;自由人会遵守或听从这样一种给人民及其自由带来灾难后果的裁决&rdo;。但这种论调使共和党人不安地靠近加里森废奴主义者的文明违抗理论。民主党人不失时机地在这一点上攻击共和党。他们指出,法院的裁决就是国家法律,违抗法律就是对宪法的背叛。为反击这一谴责,共和党人抓住柯蒂斯法官的论点:塔尼关于准州奴隶制问题的裁决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即对决议的评论,对案子没有直接影响,也不具有约束力。《纽约论坛报》指出,鉴于塔尼宣布斯科特不是公民,他的诉讼‐‐因此也是准州蓄奴制问题‐‐也就不宜在法院立案,任何涉及该案的意见都仅仅是法官的附带意见,&ldo;只有道义上的影响&rdo;,&ldo;就如同在华盛顿任何一家酒吧中很多聚会的人所作的评论一样&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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