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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第1页)

第五点,反对&ldo;滥仁&rdo;的司法原则。

&ldo;仁&rdo;是儒家倡导的思想,与法家思想是相对立的。商鞅反对一切有违法令的&ldo;滥仁&rdo;,也就是法外施恩。&ldo;法&rdo;自从确立之刻起,就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执法都必须建立在&ldo;法&rdo;的基础之上。正如《赏刑》所云:&ldo;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rdo;这与商鞅&ldo;法以爱民&rdo;的立法思想形成了两个极端,只有将两者放在同一高度,才能保证法治的公平公正,而对社会的作用也是显著的,&ldo;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rdo;这一司法原则,突破了战国时代王道仁政为主流的界限,切实地维护了法律对待所有人包括权贵阶层在内的公正公平原则。这样的思想,这样的执行力度在其两千年后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第六点,&ldo;刑无等级&rdo;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ldo;壹刑&rdo;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ldo;明刑&rdo;原则。《赏刑》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ldo;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rdo;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ldo;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rdo;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第七点,&ldo;使民明知而用之&rdo;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ldo;法官&rdo;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ldo;法官&rdo;。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中:&ldo;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rdo;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ldo;法令明白&rdo;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ldo;避祸就福以自治&rdo;。而这样的法律普及思想,其出发点不正是爱民吗?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中说:&ldo;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rdo;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

秦朝是中国从野蛮步入文明时期的缓冲期,最伟大的创造就是秦法。秦法是基于战国社会的&ldo;求变图存&rdo;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愈演愈烈的战争频繁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秦朝从帝国建立到秦始皇驾崩的十二年间,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势必会给这个年轻却又无比庞大的朝代带来危机。

秦法的制定是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而且是仅在秦国境内推行的法律,而不是面向统一之后的秦国的。六国是以&ldo;礼&rdo;为法的制度,而法家相信&ldo;性恶论&rdo;,认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预防和消除犯罪,也就是说,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于民束缚太紧。物极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这无疑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在其《议兵》中说过:&ldo;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rdo;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ldo;轻罪重罚&rdo;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ldo;罪&rdo;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地补充,秦律更加复杂,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

再加上秦推行的&ldo;使黔首有其田&rdo;,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窘迫的生活状态,甚至已经触及了生存的底线,《秦律通论》中描述&ldo;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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